福建省两名男子发现利用废油墨等危险废物生产点火油有利可图,便打起在龙州县上降乡新型叶岩砖厂偷偷生产点火油的主意。近日,龙州县检察院以陈某某、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陈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租用龙州县上降昌盛新型页岩砖厂,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锅炉、冷却系统、油罐等生产设备修建成提炼点火油的生产设备,并购买废油漆、废油渣、废油墨、废胶、皮革厂下脚料等原材料提炼生产点火油,产生大量废渣。经聘请资质的公司处理废油渣、原料危险废物及提炼油、成品点火油,共计重量105.5吨。经崇左市环境保护局对取样送检固体废物蒸馏废油渣、原料等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堆废渣、原料、成品油为危险废物。因该生产点位于平而河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若污染物渗透至水源区,将严重威胁附近居民乃至整个龙州人民的用水安全。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余某某未经行政部门许可自行生产点火油,制造大量污染环境废物,以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成功办理保障了生产点周边居民的用水安全,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文/黄宝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