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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电鱼250克?!一样追究法律责任——龙州县检察院对一起禁渔期电鱼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

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所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

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非法捕捞

将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法律责任

可仍有人心存侥幸下河“电鱼”

最终被“捕”入法网

近日,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华禁渔期内电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龙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4日12时许,李某华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龙州县上降乡鸭水村鸭水电站坝下河段非法捕鱼,当场被龙州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的执法人员查获,查获250克河鱼、电鱼工具一套。

法庭庭审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华在禁渔期内未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对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及处于繁殖期的鱼虾类造成致命损害,严重破坏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的渔业资源尚未修复,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承担增殖流放不低于2000元鱼苗鱼种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李某华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庭表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愿意积极修复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目前,该案已经法庭审理,案件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禁渔区域、禁渔期非法捕捞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电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水产品,将造成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破坏自然生态平衡。此外这些行为也会对行为人以及其他人员造成生命威胁。希望广大群众朋友们遵守法律,切莫贪图一时美味,便使用电捕工具、炸药等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以身试法。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文/闭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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