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部分商贩借清明节、“三月三”祭祖之名,非法销售违法使用伟人图像冥币、侵害伟人形象、伤害社会公众精神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日龙州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龙州分行对县区内各大经营市场开展整治销售违法使用伟人图像冥币公益诉讼“回头看”监督活动。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新开商店存在销售使用伟人图像冥币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对违规经营商家进行警告教育,没收使用伟人图像的冥币,商家当即表示已经认识到销售印有伟人图像的冥币属于违法行为,接受教育批评,并承诺今后不会再销售印有伟人的冥币。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维护伟人形象的意识,我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还通过在市场显眼位置悬挂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伟人图像的宣传横幅,向广大市民发放禁止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伟人图像的宣传单,引导广大市民文明祭祀。
通过此次“回头看”整治活动,不仅增强了商家合法规范经营意识,而且维护了伟人形象,营造了崇尚、捍卫、学习伟人的氛围。在清明和“三月三”到来之际,让我们以身作则,争做文明祭扫的践行者,用文明缅怀的实际行动,表达对先人的怀念之情。
检察官普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文、摄影/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