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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
控告申诉类信访案件受理办理流程
时间:2022-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控告申诉类信访案件受理办理流程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 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等形式,要求控告人、申诉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人民检察院的接收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但是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五、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六、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七、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本级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查办理;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五日以内书面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八、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对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九、对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赔偿监督等,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法律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度情况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三个月以内或者立案后三个月以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十、对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事项,实行受理、办理与管理相分离。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受理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十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搪塞控告人、申诉人,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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